張貼日期: 2024-08-07 09:47:48 點閱:104
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13年06月07日
壹、總則
一、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七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人員間、人員與服務對象或工作場域內來訪者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相關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本校人員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本要點第五點所定性騷擾情形,經被害人向本校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
四、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五、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前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貳、預防措施
六、本校各單位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本校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工作環境,提升本校人員性別平權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本校人員如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各單位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及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七、本校各單位應妥善運用多元方式,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本校應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八、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及權責單位如下,並於本校網站公開揭示:
專線電話: 04-7712834分機713。
傳真: 04-7713811。
電子信箱:wu92111488@gmail.tw。
專線電話: 04-7712834分機714。
傳真: 04-7713811。
電子信箱:puding829@gmail.tw。
九、本校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稱申委會)調查決定處理之。
前項申委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校長指定本校所屬教職員工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在職員工及具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一至三人;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並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委會之召集視申訴人身分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其召集權責單位同第八點。
參、申訴調查處理程序
十、本校接獲申訴事件時,應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先行確認釐清案件適用法規,不具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十一、本校各單位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就業管事項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二、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機關(事業單位)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三、本校各單位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校各單位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四、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權責單位提起,經受理後進行調查。
如屬性騷法規範之事件,申訴期間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權責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依性工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彰化縣政府勞工處。
本校於接獲第二項申訴時,有性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者,應依性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十五、申訴人於申委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但屬性騷法規範之性騷擾案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再行申訴者,依性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決定是否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十六、申委會審議程序如下:
(一)申委會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後,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且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或實地進行訪談,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委會審議。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四)申訴案件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申委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
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作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七、調查處理過程中,如教職員工係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者,涉案者之身分為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懲戒)法;涉案者之身分為教育人員應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涉案者之身分為工友(約用人員)應依勞基法、工友管理要點、工作規則及訂定之契約,由申委會作成決議,建議是否先行停職(聘),並靜候調查。
十八、申訴人之身分為非公教人員者,本校未處理性工法規範之性騷擾案件或不服本校所為調查或懲處(戒)結果,申訴人得依該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起申訴。
申訴人之身分為非公教人員者,如認本校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依性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起申訴。
十九、申委會調查及審議原則如下:
二十、涉及性騷法且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本校權責單位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申請調解。
二十一、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十四點程序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經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三)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二十二、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權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申委會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首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二十三、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審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自行迴避。屬性騷法施行細則所定應自行迴避者,亦同。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委會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委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審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委會命其迴避。
二十四、申委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涉及性工法者,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不受第十六點結案期限之限制;但性騷擾申訴如已進入司法程序,並涉及性騷法者,移請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審議。
肆、申訴決定或調查結果之處理及救濟
屬性騷法規範之申訴案件,申委會調查結果,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六條規定提起訴願。
伍、被害人保護與扶助
陸、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