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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國民小學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國民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幫助草港國小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母學校務發展。
二、聯絡歷屆校友情誼。
三、資助貧困學童。
四、家長與學校溝通橋樑。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非本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本縣內各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六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之一 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廿五條之二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永久會費:於會員入會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三、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千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  96年10月1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 96年10月30日府社政字第0960220049號函准予備查。

第五屆 理監事名單
職 稱姓 名職 稱姓 名
理 事 長黃銘勇輔導理事長吳一郎
秘 書 長葉宏章總 幹 事李錦標
財 務 長蔡正光
常務 理事倪敏雄常務 理事蘇明豐
常務 理事黃志遠常務 理事陳世川
理 事陳暉達理 事陳榮鎮
理 事李明昌理 事黃鴻賓
理 事林正元理 事黃泰銓
理 事黃奇升理 事葉宏章
理 事趙炘著理 事吳聰明
候補 理事黃宗民
常務 監事張建廉
監 事張憲聰監 事黃慶文
監 事顏進星監 事黃健智
第四屆 理監事名單
職 稱姓 名職 稱姓 名
理 事 長吳一郎輔導理事長黃順林
總 幹 事李錦標財 務 長蔡正光
常務 理事倪敏雄常務 理事蘇明豐
常務 理事陳暉達常務 理事陳世川
理 事陳榮鎮理 事李明昌
理 事黃鴻賓理 事林正元
理 事黃銘勇理 事黃泰銓
理 事黃奇升理 事黃志遠
理 事葉宏章理 事趙炘著
候補 理事黃宗民候補 理事吳聰明
常務 監事張建廉
監 事張憲聰監 事黃慶文
監 事顏進星監 事陳永頡
第三屆 理監事名單
職 稱姓 名職 稱姓 名
理 事 長黃順林輔導理事長陳進洲
執行秘書葉宏章總 幹 事李錦標
財 務 長蔡正光
常務 理事黃茂銓常務 理事倪敏雄
常務 理事蘇明豐常務 理事黃鉦揮
理 事吳一郎理 事黃鴻賓
理 事趙炘著理 事黃奇彬
理 事陳榮鎮理 事黃泰銓
理 事李明昌理 事陳暉達
理 事林正元理 事張憲聰
理 事葉宏章理 事黃志遠
理 事黃奇升理 事黃寬邁
常務 監事張建廉
監 事陳世川監 事黃慶文
監 事顏進星監 事陳永頡
監 事黃銘勇監 事黃宗民
第二屆 理監事名單
職 稱姓 名職 稱姓 名
理 事 長陳進洲
總 幹 事李錦標
財 務 長蔡正光
常務 理事張建廉常務 理事倪敏雄
常務 理事蘇明豐常務 理事黃鴻賓
理 事吳一郎理 事黃奇錠
理 事陳世川理 事黃奇彬
理 事黃銘勇理 事黃泰銓
理 事李明昌理 事黃奇升
理 事葉宏章理 事張憲聰
理 事趙仁助理 事黃志遠
理 事吳春進理 事黃寬邁
常務 監事黃順林
監 事黃宗民監 事黃慶文
監 事顏進星監 事陳永頡
監 事黃茂銓
第一屆 理監事名單
職 稱姓 名職 稱姓 名
理 事 長黃祈賢
秘 書 長吳一郎
財 務 長李錦標
常務 理事陳進洲常務 理事黃有明
常務 理事張建廉常務 理事倪敏雄
理 事黃宗民理 事黃永欽
理 事黃正隆理 事黃泰銓
理 事黃奇彬理 事陳世川
理 事吳一郎理 事黃奇錠
理 事陳永頡理 事吳春進
常務 監事黃乃木
監 事顏進星監 事黃茂銓
監 事倪文典監 事黃銘勇

壹、宗旨:
為宏揚本校優良學風,表彰本校傑出校友在學術成就、服務人群及社會貢獻足為楷模者。藉以啟發在校生傳承之責任,特訂定本辦法。
貳、資格:
凡本校歷屆畢業之校友,認同並回饋本校。其在學術、服務、技藝或事業發展足以為表率者,均得由各界校友或個人具函推薦參加遴選。
參、遴選條件:
凡具有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可參加遴選。
1.學術成就:凡在學術研究、創造發明有傑出表現,獲具體殊榮者。
2.社會服務:凡在社會團體或公職機構服務,品德良好、造福人群。從事公益服務卓著有成效者。
3.企業經營:自行創業或經營企業有卓越成就者。
4.專業領域:凡在藝術、文化、體育---等各專業領域表現優異,並獲肯定,為本校增光者。
5.母校貢獻:對本校捐資興學及校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6.特殊類:由委員會推選不屬於前項各類而有特殊貢獻者。
肆、申請辦法及遴選:
1.推薦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推薦人應填具推薦表一份, 相片2張,於推薦其間逕送校友會。(表格可從本校網頁下載或向本校校友會索取)
2.傑出校友遴選每年舉辦一次。推薦候選人名額不限,表揚傑出校友之名額,得由遴選委員會議訂之。
3.遴選委員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設委員13人,任期一年,校長為當然主任委員,校友會理事長及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 學校行政人員4人,家長會及校友會共推3人,社會公正人士3人。
4主任委員應於每年一月召開委員會議,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議決。
5.當選之傑出校友於每年2月公佈,並通知當選人。
伍、頒獎及表揚:
1.傑出校友榮譽證書之頒贈以校慶日為原則。
2.傑出校友由母校具邀請函,邀請返母校參加校慶大會接受表揚。
3.傑出校友事蹟發布新聞媒體,並刊登本校刊物及網頁。
4.邀請傑出校友於師生集會時,傳承其成功之心路歷程,以為後進學生之楷模。
陸、本辦法經校友會理監事會通過,函知學校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防疫專區
課程計畫
 彰縣課程計畫平台
草港112課程計畫
於112年8月24日
彰縣府教學字第
11203382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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