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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任家長委員會
上任日期:112.09.23
會長黃健智
副會長
蘇綰霖黃慶文陳首銘
謝俊男蔡昇良
輔導會長黃志遠
秘書長黃冠穎
財務長陳鉦元
常務委員
倪佳鴻許宏利黃世詮
黃彥霖尤肇麟黃振輝
雲建軒吳一德王佑峻
黃富業黃翔正
委員
黃永澤張永智黃恩祈
趙志言黃恩智黃貿坤
吳國祥趙宏荃張志昌
黃王閔張家清李明祥
黃一洲張銘峰黃玟雄
吳杰旻陳鉦元

請選擇第
上任日期:111.10.01
副會長
黃健智倪佳鴻吳敬傑
許宏利陳瑞文林瓊如
蘇綰霖黃慶文陳首銘
謝俊男
輔導會長陳暉達
秘書長黃恩霖
財務長黃翔正
常務委員
黃世詮黃呈易黃彥霖
尤肇麟黃振輝雲建軒
吳一德王佑峻

彰化縣草港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府法制字第098016144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府法制字第1020200796號令修正
本章程依102年7月1日章程範例修正後於102年11月15日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ㄧ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稱為「彰化縣草港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本校提供適當場所,供辦理日常會務之用。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校家長會,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至少七人,其中最少應有特教學生家長一名。前項委員由家長推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會委員推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推舉若干人為副會長。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家長委員會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增置常務委員最高不超過十五人。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家長委員會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應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推選常務委員會委員、教育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家長委員會委員一人至六人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
八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會長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條 家長會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幹事表現優異者,由學校於學年度報請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獎勵。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會費。
二 捐款收入。
三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府另定之。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一項第二款捐款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二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三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家長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於每學年結束前編列財務收支報告表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報告,相關資料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前項經費財務收支報告表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應連同次學年度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於開會後二個月內送縣府備查,縣府視導人員並得隨時予以抽查。
第十五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給予獎勵或由縣府公開表揚,以資獎勵。
第十六條 家長會倘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等情事時,經縣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其情節嚴重者,縣府得代為召開協調會議。
第十七條 本章程於102年11月26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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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12年8月24日
彰縣府教學字第
1120338257號函
通過縣府審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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